赵术全律师亲办案例
被拖欠工程款扣押保证金,经赵律师万全辩护追回近60万元!
来源:赵术全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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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的合同即为承揽合同,本案中原告完工后一直为结算清报酬,连保证金被告主张原告存在过错一直未予以退还,下面我们来看天津赵术全律师如何帮助当事人追回保证金及拖欠工程款。

【基本案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廖甲,男,汉族。
原告  聂某某,男,汉族
原告  廖乙,男,汉族。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术全,天津行通(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甲公司
被告  乙公司
案情概述:
2015年6月1日,被告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结构加工分包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处分包部分海上钻井平台垫气模块的焊接与安装作业。2015年11月26日,原告廖甲、聂某某、廖乙(作为乙方)与被告甲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天津兴业升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钻井平台船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施工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三原告从甲公司处再分包部分海上钻井平台垫气模块的焊接与安装作业。约定“乙方所制作项目符合质量检验与进度要求,获结算后,甲方负责结算,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相应税款,乙方不再承担税金;甲方应在工程款到账并扣除约定的管理费及乙方认可的其他费用后,甲方工程款到账三个工作日将剩余款支付给乙方”。约定“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发包方给甲方的实际工作吨位价格给乙方,甲方扣除5%管理费及17%税金,共计22%,以实际吨位计算”。约定“签订本协议乙方支付甲方保证金20万元整,保证金在无农民工工资纠纷甲方6个月内全额退还给乙方”。原告廖甲于2015年11月25日通过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甲公司转账20万元,被告经理赵某某于2015年11月29日向原告廖甲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原告进厂质保金2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廖甲、聂某某、廖乙组织施工队于2016年3月18日进场施工作业,于2016年9月中旬完工退场。2017年7月12日,原告聂某某与被告甲公司共同在工程结算文书上签字确认,结算文书载明开票金额973841.48元,甲公司已支付工资522895元,并备注“与公司核对的给公司出劳务及公司给我出劳务所总结出来的工作结余是公司付给我方27000元;047护栏/斜体格栅/目前由于乙公司没有出变更结果所以无法统计,等待结果出来再行结算”。后乙公司工作人员于上述047项目结构变更核算完毕后向甲公司发送了电子邮件,载明该项目的总核算金额为139905元。被告甲公司确认就原告起诉所涉项目作业范围内的各项费用乙公司均已向其支付,被告乙公司陈述其承揽的该“海上钻井平台”已于建成后交付国外业主使用。现由于原告与被告甲尚有部分款项未能结清,双方经协商未果,故成诉。

【判决结果】
关于三原告要求被告甲公司退还保证金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向原告廖甲、聂某某、廖乙退还保证金20万元;
二、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向原告廖甲、聂某某、廖乙支付工程款372825元;
三、驳回原告廖甲、聂某某、廖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4元,由被告甲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律师解析】
赵术全律师认为:
1、本案难点及关键点在于:被告乙公司是否已经与甲公司结算清楚,对原告是否负有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总共拖欠工程款数额是多少?
被告乙公司提出其与甲公司之间是大的框架合同,被告按照甲公司完成的工作进度情况和其提交的完工确认单,分段支付费用。原告分包项目的施工时间是2016年3月至9月,在此期间的费用被告已经全额支付给甲公司。而被告针对原告上述施工内容查询财务凭证也显示,包括质保金在内的费用已经全部支付完毕。由于被告甲公司主张2016年4月份原告方的工人因讨薪发生极端行为,导致被告停工两天,故其不同意退还质保金。且对原告所述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不认可,被告认为共计欠三原告工程款115773.09元,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
2、本案的突破点在于:
鉴于原告方与被告甲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原告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我方当事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作业内容,且该劳务成果已经交付给业主使用。我方提交的结算文书等证据可以证实与被告甲公司对施工项目的结算过程和结算方式。

【本案结语】
法庭上证据决定成败,所有的主张均需有证据佐证,被告主张共计欠三原告工程款115773.09元,然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佐证,而我方要求被告甲公司退还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欠付工程款372825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赵律师的万全准备使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成功追回保证金及工程款共计572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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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术全
  • 执业律所: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2*********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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